一、劳动合同制职工聘用程序

(一)实体部门可根据工作岗位需要结合本规定自行聘用临时用工人员,将聘用临时用工人员情况报人事处备案。

(二)其他部门聘用临时用工须本单位(部门)主管校领导请示同意后,向人事处提交书面申请,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方可聘用。

(三)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一式二份,用工单位(部门)与临时用工员各执一份,劳动合同需由临时用工人员本人签字按手印,由人事处审核后加盖公章。

(四)用工单位携《劳动合同书》复印件、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到人事处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二、劳动合同制职工合同续签与变更

1、续签合同

第一步,签订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在合同到期前1个月,用工单位(部门)与员工就续签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可续签新的劳动合同。

第二步,用工单位(部门)需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将考核结果及续聘报告一并报人事处备案审批。人事处报请学校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应续聘手续。

第三步,用人部门携带签订的劳动合同(2份)前往校人事处办理合同续签审核及备案手续。

2、劳动合同变更申请

劳动合同变更指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如月薪、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等)。

第一步,用工单位(部门)与劳动者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劳动合同第八页);

第二步,用工单位(部门)到人事处提交劳动合同变更申请;

第三步,用工单位(部门)携带劳动合同书(2份)前往人事处办理合同变更审核、备案手续。

3、劳动合同制职工校内单位变动流程

第一步,新单位(部门)、原单位(部门)和劳动者三方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新单位将调转员工申请上报人事处。

第二步,新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作岗位内容、工资等关键事项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变更后的 “劳动合同”(2份)并签字盖章;

第三步,新单位(部门)将变更的“劳动合同”(2份)交至校人事处审核备案,完成单位变动。

三、合同制职工离职

(1)用人单位(部门)与劳动合同制职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协议(一式三份);

(2)用人单位(部门)持“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见附件)前往人事处办理社保转移或停缴手续。

四、合同制职工退休

(1)用人单位(部门)需提前一个月通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职工,携带户口本、实际住址的房证到实际居住地社区填写《信息采集确认回执》,由社区签字盖章后交单位填写其他部分。

(2)由单位专管员持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一张一寸照片、个人档案、养老保险手册、《退休人员审批表》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退休手续。

(3)办理退休手续后,退休人员持户口本、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到人事处审核备案,领取一次性独生子女费。

温馨提示:职工本人需办理邮政存折,将邮政存折和身份证反正面复印在一张A4纸上(2份)。

附件: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