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外国语大学文件

大外校发〔2017〕212号

关于印发《大连外国语大学临时用工管理规定

(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经学校第22次(总第298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将《大连外国语大学临时用工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外国语大学

2017年11月2日

大连外国语大学临时用工管理规定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我校临时用工制度,加强临时用工管理,维护学校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学、科研、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上级部门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聘用范围

(一)经学校批准的各类临时用工人员。

(二)实体部门自行聘用并经人事处备案的临时用工人员。

二、聘用原则

根据从严审核,总量控制的原则,确因工作需要增加人员的单位(部门),经学校批准后,可以聘用临时用工。

三、聘用条件

(一)应聘人员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身体健康合格证明(三级甲等医院出具),非本市户口的人员还需提供《暂住证》。无证件或证件不全者,不予聘用。

(二)应聘人员需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犯罪记录,年满18周岁。聘用退休人员,原则上男性不得超过65周岁,女性不得超过60周岁。

(三)应聘人员需身心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四)从事餐饮、食品加工等工作的临时用工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到市防疫站指定医院体检,领取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五)聘用从事电工、司炉工、水暖工等特殊工种时,应聘人应持证上岗。

(六)聘用从事财务管理人员需有我校正式职工作责任担保。

(七)单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原则上为3年。

四、工资管理原则

(一)聘用的临时用工人员工资从学校临时用工工资项目中列支。

(二)实体部门聘用的临时用工人员,由其自行确定工资标准并支付工资。

(三)临时用工人员日常工资、加班工资发放标准和发放方式严格按劳动法及有关规定执行,个人应缴纳的所得税由本人承担。

五、聘用程序

(一)实体部门可根据工作岗位需要结合本规定自行聘用临时用工人员,将聘用临时用工人员情况报人事处备案。

(二)其他部门聘用临时用工须本单位(部门)主管校领导请示同意后,向人事处提交书面申请,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方可聘用。

(三)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一式二份,用工单位(部门)与临时用工员各执一份,劳动合同需由临时用工人员本人签字按手印,由人事处审核后加盖公章。

六、聘用后管理

(一)用工单位(部门)必须与临时用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合同应遵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二)岗位所属部门需制定各岗位的岗位职责及考核办法,并负责日常管理和考勤、考核工作,将考勤、考核结果在本部门备案留存,人事处将不定期进行审查。临时用工人员在学校工作期间应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履行本岗位职责,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否则,将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三)用工单位(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临时用工人员的抵押金或抵押物。

(四)临时用工人员与用工单位(部门)产生劳动纠纷时,用工单位(部门)负责及时与当事人进行沟通解决相关问题,承担相关赔偿,并报人事处备案。

(五)如临时用工人员合同期满不再聘用,需提前一个月由用工单位(部门)负责以书面或手机短信形式通知临时用工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报人事处备案;如合同期满继续聘用,需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将考核结果及续聘报告一并报人事处备案审批后,办理相应续聘手续。

七、本规定经2017年10月25日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