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外国语大学文件

大外校发〔2017〕84号


关于印发《大连外国语大学专任教师攻读博士

学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经2017年第10次(总第286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定,现将《大连外国语大学专任教师攻读博士学位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大连外国语大学

2017年6月16日

大连外国语大学专任教师攻读博士学位

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大连外国语大学人才发展规划精神,为进一步规范专任教师培养管理工作,改善我校人才队伍结构,提高专任教师的学历层次和业务水平,实施人才强校战略,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专任教师学位进修提高应从教育、教学、科研工作和学科建设的需要出发,坚持“鼓励进修、学用一致、注重实效”的原则,进修的学科和研究方向应同本人所从事的专业相一致,有利于学科和专业建设,同时符合教学团队、学术团队建设的需要。

第三条 专任教师报考博士研究生,原则上须在校工作2年以上,年龄在45周岁以下,在报考之前须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部门应结合师资培训计划,在协调好教学工作的前提下根据申报条件严格把关,研究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核,经学校审批后由人事处出具相关手续。

第四条 专任教师考取博士研究生后,应立即将录取通知书复印件交至所在部门和人事处备案,并于报到前与学校签订新的服务期协议。

第五条 专任教师博士毕业后须将有关证件及其复印件交人事处审查登记,将博士研究生学籍档案(国外博士提供国家教育部出具的学位认证)交人事处存档。

第六条 专任教师获得博士学位后学校将给予一定博士津贴,具体津贴标准如下:

1.专任教师攻读博士学位者,获得博士学位后可享受博士津贴10万元(含学费)。

2.专任教师攻读联合培养博士者,获得博士学位后可享受博士津贴3万元(含学费)。

第七条 攻读博士学位者原则上脱产时间不得超过3年,脱产读博期间保留其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岗位津贴部分,学校正常为其缴纳医疗保险、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和公积金,可以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正常参加学校年度考核、晋升薪级工资、享受学校住房等方面福利,获得博士学位后可按学制报销每学年不超过2000元人民币的交通费。

攻读博士学位脱产时间超过3年者,脱产读博期间保留其岗位工资、薪级工资部分,学校正常为其缴纳医疗保险、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和公积金。

第八条 报考专业与本人所从事的专业不一致,原则上学校不予资助。

第九条 攻读博士学位者取得博士学位后须按期回学校工作。如果逾期不回学校工作,须将学校发给在读期间的工资和为其缴纳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公积金及相关一切待遇一次性返还学校,并按聘用合同中服务期条款,履行有关规定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考取统招统分博士研究生的人员(人事档案调出学校的)以及自费出国攻读博士学位者,如想继续留在学校工作,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有两名学校正式在编人员担保,报请学校批准并签订协议后,可为其发放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及岗位津贴,学校正常为其缴纳医疗保险、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和公积金。如果获得博士学位后不回学校工作,学校为其读博期间发放的工资及缴纳的各项费用和未满服务期所缴纳的补偿费用等全部费用按照相关协议及合同执行。

第十一条 取得博士学位后服务期为5年。未满服务期辞职或调离学校,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须向学校一次性退还学校提供的所有费用(包括培训费、学费、脱产学习期间的工资(即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及岗位津贴)、博士津贴、往返交通费及学校为其个人所缴纳的各项费用等),退还数额按以下方式计算:

(学校提供的所有费用÷规定服务月数)×未满服务月数

2.教师公寓的补偿参照《大连外国语大学教师公寓申购实施方案》中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学校按照所签协议有关条款办理。

第十二条 攻读博士学位原则上应在规定学制内读完,确因学业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完成者,原则上须本人提前3个月凭有效证明向部门及人事处提出延期申请,原则上延期不得超过一年。因个人原因未能如期获得博士学位者,学校将不予发放相应的博士补助。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大连外国语学院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管理暂行办法》(大外院发〔2011〕46号)废止。

第十四条 2017年1月1日以后取得博士学位的专任教师按照本办法博士津贴标准执行;脱产读博的专任教师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