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外国语大学文件
大外校发〔2017〕84号
关于印发《大连外国语大学专任教师
在职培训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经2017年第10次(总第286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定,现将《大连外国语大学专任教师在职培训管理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大连外国语大学
2017年7月10日
大连外国语大学专任教师在职培训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全校专任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增强学校发展核心竞争力,规范专任教师培训工作,依据国家及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专任教师培训须紧密围绕学校发展目标,符合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创新团队建设等工作需要。坚持统筹规划,照顾重点,加强实践,多种形式并举的原则。
第二章 对象及条件
第三条培训对象为学校事业在编专任教师,热爱本职工作,坚持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四条专任教师参加培训,应符合学校发展、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和团队建设等工作需要。
第三章 方式
第五条学校将根据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同,立足学科发展、教学与科研工作的需要,确定相应的培训形式和内容。
(一)国内教学培训。培训应选择到国内著名高校。脱产培训者时间以一个学期为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培训结束后向所在部门提交培训总结报告。培训费用由学校支付。
(二)国内学术进修。进修者应到国内著名高校,在知名教授指导下从事学术研究。进修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进修期间原则上不能影响本职工作。学术进修费用原则上从科研经费或学科建设经费中申请资助。
(三)国外学术进修。包括学术访问、讲学、合作研究等多种方式,进修人员一般应为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获得国家级科研项目者、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等国家部委资助者或国外教学科研机构资助的教学科研人员。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等国家部委或国外教学科研机构资助的,学校原则上不再予以资助;其他进修人员进修费用可从科研经费或学科建设经费中申请资助。
(四)上岗培训、入校培训及其他短期培训由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等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章 工资及待遇
第六条脱产培训期间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及岗位津贴照发,学校正常为其缴纳社保、公积金。
第七条按照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要求,学校指派参加脱产培训的专职教师培训期间工资正常发放。
第八条学校提供生活及交通补贴。生活补贴每月300元,交通补贴凭票据实报实销。补贴额度每半年不超过2500元。
第五章 申请审批
第九条 申请审批程序如下:
(一)每年五月,各部门(单位)编制下学年度培训计划并报送人事处,经人事处审核后报学校审批。
(二)专任教师根据学校培训计划,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大连外国语大学专任教师培训申请表》(涉及国(境)外培训的专任教师须填写《大连外国语大学专任教师出国(境)申请表》),交所在部门(单位)审批。
(三)部门(单位)根据学校批准培训计划和申请人相关条件,初步确定培训人员名单及学习方式并报送人事处,经人事处审核后报学校审批。
(四)学校批准后,申请人方可进行相关业务培训。未经批准不能享受学校的培训资助,擅自离岗参加培训者按旷工处理。培训时间超过三个月者,须与人事处签署培训协议。
第六章 管理
第十条 专任教师的教学培训、学术进修工作由人事处统一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协同配合。
第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根据人员情况和发展需要,于每年五月三十日前制定下一年度人员中、长期培训计划(三个月及其以上)。凡要求列入部门培训计划者,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同意,经教授委员会及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人事处审核。学校审批后公布培训人员名单。
第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培训计划实施。未经所在部门(单位)和学校同意,自行脱产参加三个月以上培训者,学校将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因工作或学科建设需要,虽未列入培训计划但所在部门同意的培训,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可允许其正常培训,但培训所需费用原则上自理。
第十三条 每年脱产进修的人数原则上控制在本部门(单位)教职员工总数的15%以内。
第十四条 各部门(单位)每年四月底前应将本单位正在培训人员(包括不脱产培训)的学习情况统计后报人事处。
第十五条 所有培训脱产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因个人原因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完成培训内容者,原则上须提前3个月凭有效证明向学校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期间,培训费用自理,脱产培训者培训期间工资减半发放。逾期不归者,停发工资,按旷工处理,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脱产培训者须按规定参加本人所在部门(单位)的年度和岗位聘任考核。
第十七条 培训期间,因个人原因终止学习,学校以后不再安排相应培训。未经学校同意,私自变更培训计划(如培训方式、培训单位等),培训者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培训期间原则上不能提出辞职或调离,若提出辞职或调离,须返还学校已支付的培训期间的培训费用及工资、补贴和其他相关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培训时间超过三个月者须与学校签署培训协议。其中,出国(境)培训者须与学校签订出国(境)留学协议书。
第十九条 参加培训超过一年的人员,再次参加一年以上的培训需间隔五年;国外培训三个月及以上的人员,再次参加三个月及以上的培训须间隔三年。短期培训一年内不得超过二次。
第二十条 培训结束后,培训者须到所在部门(单位)、人事处报到,递交培训总结报告、成绩单。培训结果将作为专任教师岗位聘任、职称晋升的重要参考材料。
第二十一条 培训后服务期要求:
(一)参加国内教学培训、学术进修,培训结束后,根据不同培训形式,自回校报到之日起须在学校服务一定年限。按照每培训一个学期(含不满一学期)时间折算为服务期一年计,以此类推。
(二)参加国外进修者,自回校报到之日起须在学校服务三年。
(三)培训之前未满的服务期须累计。
第二十二条 专任教师培训后,未满服务期辞职或调离学校,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须向学校一次性退还学校提供的所有费用(包括培训费、学费、脱产学习期间的工资(即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及岗位津贴)、补贴及学校为其个人所缴纳的各项费用等),退还数额按以下方式计算:
(学校提供的所有费用÷规定服务月数)×未满服务月数
(二)向学校缴付培训未满服务期的赔偿费,按照所签合同有关条款执行。
(三)教师公寓的补偿参照《大连外国语大学教师公寓申购实施方案》中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学校按照所签协议有关条款办理。
第二十三条 申请到港澳台地区培训者,参照本办法中有关国外进修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大连外国语大学教师培训工作暂行规定 》 (大外院办发[2004]8号)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