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外国语大学文件
大外校发〔2017〕232号
关于印发《大连外国语大学教师系列专业
技术职务评审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经2017年第27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定,现将《大连外国语大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大连外国语大学
2017年12月12日
大连外国语大学
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更加规范、合理,根据国家和辽宁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职务的评审要满足学校教育事业可持续发展需要,要求教师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坚持教学和科研并重,提高教学和科研水平;严格执行各级职务的资格条件和标准,按程序评审,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从事教学工作并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四条 评审委员会
组建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一般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家组成。
第五条 办公室
学校年度职称评审方案经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具体评审工作在校长、主管校长主持下进行,由职称工作办公室(简称职称办)具体组织实施,职称办设在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职称办的职责是:组织制订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及聘任有关制度和办法;组织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审查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资格;组织教务处、科研处审查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申报材料;受理、解答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中的咨询、申诉;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等方面的具体事务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科评议组
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评议组,负责该学科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议工作。学科评议组由本学科(专业)的高级专家5-9人组成(根据当年申报人数确定)。学科评议组专家由副高级以上专家组成,具有正高级职务评议权的学科评议组,原则上由正高级专家组成。
第三章 申报条件
教师职称的申报条件由资格条件、师德师风条件、教学条件和科学研究与成果应用条件四个部分组成。
第七条 资格条件
一、学历条件
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参评副教授及以上职称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197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参评教授须具有博士学位。
二、资历条件
考核确定助教职务:获硕士学位、获双学士学位,或获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1年以上。
考核确定讲师职务:获博士学位,或获硕士学位从事本工作3年以上。
晋升讲师:获学士学位应担任助教职务4年以上;获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位证书应担任助教职务3年以上;获硕士学位的应担任助教职务2年以上。
晋升副教授:获硕士学位应担任讲师职务5年以上;获博士学位应担任讲师职务2年以上。
晋升教授:获硕士学位5年以上,担任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获博士学位应担任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
第八条 师德师风条件
忠于党的教育事业,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与学术道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进取精神,团结协作,作风端正,积极承担并完成岗位工作任务,为人师表,关心学生成长,依法履行教书育人职责。
不得有下列情形: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有上述情形的,实行评审一票否决。
青年教师(35周岁(含)以下)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须有至少一年担任辅导员/班主任(班导师)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
第九条 参评教授、副教授职务教学条件
一、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二、授课门数及教学环节:承担过两门以上全日制本科生课程,并参加实践教学环节的指导(2届以上),或指导全日制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硕士学位论文年均3人以上。
三、教研活动:积极参加教研活动,并承担课程建设或教研教改等方面的工作。
四、教学效果: 任现职以来教学效果达到学校相应要求,且连续2年教师评教综合测评达到良好以上,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
五、院(系)部工作:积极参加或承担学院(系部)及本专业交给的各项工作,且能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条 参评教授、副教授职务科学研究与成果应用条件
一、教授条件
1.公开发表学术论文5篇(其中我校认定的B类核心期刊论文不少于2篇),或在我校认定的A类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或在我校认定的B类核心期刊发表论文3篇(被中央、国务院采用的咨询、调研、建议等研究报告可同视为我校认定的A类核心期刊论文;被国家级政府部门、省部级政府部门采纳的咨询报告或学术成果可同视为我校认定的B类核心期刊论文),或在我校认定的B类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及以上,且有科研成果(教学成果)获得省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排名前三)或省级三等奖奖励(排名第一),或在我校认定的C类及以上核心期刊发表论文3篇,且原创艺术类作品公开发表于B类核心期刊1次或获得国家级专业协会/学会二等奖以上1次(排名第一,此项仅限于艺术、体育类教师)。以上论文/艺术类作品均须第一作者且所有成果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
2.在我校认定的国家级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1部(署名第一,原则上不少于15万字);主持省级重点及以上科研课题1项,或承担(第一主持人)横向科研课题经费20万元以上。
3.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在我校认定的国家级出版社出版译著1部及以上(署名第一,外译中,本人承担部分累计字数不少于20万字;中译外,本人承担部分累计字数不少于12万字),或在我校认定的国家级出版社出版教材1部(主编),或主编教材获省级及以上奖励(规划教材),或在国家级文学期刊(国家级出版社)发表文学作品1部,或在专业美术出版社出版个人画集1部(原创作品),或在省级出版社出版个人音乐作品专集1部;
(2)科技成果或艺术类成果转化50万元(累计)及以上;
(3)主持省级及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1项;或主持校级/市级科研(教学质量工程)项目不少于2项;
(4)获得国家级教学比赛三等奖及以上;
(5)承担学校委托的横向翻译项目15万元(累计)及以上;
(6)以指导教师身份指导学生参加专业比赛获省级一等奖以上奖励;
(7)艺术作品入选文化部、中国文联、中国美术家协会或国家级专业学会主办的展览不少于2项,或艺术类作品获得文化部、国家级专业协会/学会三等奖以上(排名前三)。
二、副教授条件
1.公开发表学术论文4篇(其中我校认定的C类及以上核心期刊论文2篇,被厅局级政府部门采纳的咨询报告可同视为我校认定的C类核心期刊论文),或在我校认定的C类及以上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且有科研成果(教学成果)获得省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排名前三)或原创艺术类作品公开发表于C类核心期刊2次或获省级专业协会/学会铜奖(三等奖)以上1次(此项仅限于艺术、体育类教师)。以上论文/艺术类作品均须第一作者且所有成果须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
2.在我校认定的国家级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1部(署名第一,原则上不少于15万字),或在我校认定的国家级出版社出版译著1部(署名第一,外译中,本人承担部分累计字数不少于15万字,中译外,本人承担部分累计字数不少于10万字),或在我校认定的国家级出版社出版教材1部(主编),或主持省级及以上科研课题(教改立项)1项,或承担(第一主持人)横向科研课题经费10万元以上,或在省级以上专业美术出版社出版个人画集1部(原创作品),或在省级出版社出版个人音乐作品专集1部。
3.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参与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排名前三);
(2)主持校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教学质量工程项目1项;
(3)科技成果/艺术类成果转化20万元(累计)及以上;
(4)在省级文学期刊(省级出版社)发表文学作品1部;
(5)获得校级教学比赛二等奖或市级及以上教学比赛三等奖以上;
(6)承担学校委托的横向翻译项目10万元(累计)及以上;
(7)以指导教师身份指导学生参加专业比赛获省级三等奖以上或市级一等奖奖励;
(8)获得省文化厅、省级音乐类专业协会比赛三等奖以上(此项仅适合音乐专业教师);
(9)艺术作品入选省级美术家协会/专业学会主办的展览不少于2项。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按照层层推荐、严把质量关的要求,评审工作可采取个人申请、公开述职、群众讲评、业绩成果展示等方式进行。院(系)部年度职称评审方案经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人事处协同相关部门对申报人材料进行审核(人事处负责审核资格条件和师德师风条件;教务处、研究生处负责审核教学条件;科研处负责审核科学研究与成果应用条件),对有争议的推荐材料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各院(系)教授委员会负责对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预审、推荐,尤其要对参评人员的政治思想品德、从师素质、教学工作量及教学效果、科研成果等严格把关。学校各学科组对院(系)推荐人选审议后提出排名推荐意见,经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聘任人选后在校内公示,时间为5天。
第五章 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
第十二条 实行评聘合一。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予以聘任,聘任时间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为准,聘任次月起享受相应待遇。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申报条件只是申报教授、副教授的基本条件。申报人是否达到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由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评定。
第十四条 省部级重点项目是指项目下达部门明确标明为“重点”项目。
第十五条所提供的论文、论著、教材、项目、奖励等成果是指与申报学科(专业)相同(相近、相关)的成果,且具有相对稳定的研究发展方向。各种教学科研成果奖、论文、项目等业绩成果以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处等部门的认定为准。
第十六条 其他专业技术系列,按辽宁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评审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